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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时间: 2025-03-16 来源: 后勤保卫处 作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保证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能有一个良好的学习、 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后勤保卫处是南京航空航天 大学金城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计划,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的维修、安全保卫、生活秩序维持等 服务与管理工作;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安排、 调配。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的学生都必须服从公寓管理 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把公寓作为陶冶情 操、 培养文明习惯的场所,为争创文明寝室及文明个人而努力。

第三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后勤保卫处统一计划  由学生工作处分 配和整体协调。

第四条 学生住宿安排按照班级、 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  由学生 工作处按学生人数将房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将学生具体安排到各 个寝室  然后将各寝室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凭交费凭证和住宿通知单到宿舍楼宿舍管理 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 ,领取钥匙和公寓用品。

第六条 学生在办理住宿手续后按住宿通知单到指定房间住宿,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或占用空房间和空床位。

第七条 代购的公寓物品归学生本人所有 ,各人要妥善保管 ,丢 失、损坏由本人负责。 学生应仔细核对公寓物品是否齐全、 完好,如 有问题及时向宿舍楼管理员反映。

第八条  因休学、 入伍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学生 ,应当

 

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不予保留床位,返校后提出 复学申请 ,重新安排床位。

第九条 学生退学、 休学、 毕业离校  必须在规定日期到公寓服 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公寓服务中心须在检查完寝室公共物品和收回 所有钥匙后方可到后勤保卫处签字盖章,如有寝室公共物品遗失或人 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 退学、 休学、 毕业的学生办完手续后三日 内必须搬出公 寓。如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住宿者,必须到学生工作处申请 ,申请批准 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并实行收费住宿,违反上述规定者交由后勤 保卫处处理。

第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在离校时必须将自己的公寓物品自行带回 或由公寓服务中心集中保管到指定地点; 退学、 休学或毕业离校后, 如个人物品仍放在公寓内,将被视为无主杂物予以清理。

第十二条  因学校整体规划须调整学生住宿  由学校后勤保卫 处统一通知并安排,学生应积极配合,主动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调整 手续。

第十三条  因学生个人需要调换住宿地点  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 面申请 ,由辅导员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核盖章,再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审批(本学院内的调整不需到学生工作处审核), 审批通过后,再到学生事务服务大厅登记,最后凭审批表在楼幢宿舍 管理员处登记、 调整。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公寓楼 ,应尊重公寓服务中心的各位工作人  ,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检查、询问,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学生行 李带出公寓楼,必须接受物业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检查、登记,并回答 例行的提问。

第十五条 公寓楼大门晚上 23:00 关闭,早上 6:00 开门,任何学

 

生不得晚归,特殊情况须先写好晚归申请并经辅导员签字,到公寓服 务中心登记后方可晚归;对无特殊情况擅自晚归或不归者,及时将情 况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都必须服从学生工作处和有关系学院对寝室 的安排。 学生本人不得私自交换寝室 ,更不能私自占用空余寝室。

第十七条 学生寝室内配备的各种家具应严格按标准化的要求摆 放,不得随意搬动,凡未经许可擅自搬动造成损坏者应照价赔偿,也 不得将其它地方的家具搬入公寓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将吊床、 吊椅、 躺椅、 电竞椅、 靠背椅、  行车及健身器材(单杠)等自行安装物品带入寝室。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禁止赌博和打麻将,禁止酗酒、禁止吸烟、 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 ,学校规定的自修时间不得进行下棋、打  扑克、高声开放音响设备等妨碍他人学习的娱乐活动;公寓楼内不得  大声喧哗、 不得在公寓楼内开展不适宜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公寓楼熄灯后应保持楼内安静 ,不得在楼内喧哗、  奏乐器、开放音响设备 ,晚归的学生回公寓后洗漱动作要轻、声音要   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内卫生环境 ,严禁在室内饲养 狗、 猫、 兔、 蛇、 鼠等宠物 ,违者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楼休息时间或熄灯后,学生禁止翻越围墙、 围栏,违者将给予违纪处分。禁止破坏围墙、 围栏,违者按原价赔偿   ,并同时给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含煤油炉、酒精炉、蜡烛、 蚊香等),不准在公寓内焚烧杂物;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  花爆竹等;严禁在公寓内兜售物品; 一经发现将没收有关器具,对情  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将给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寒暑假学校要对公寓楼进行检査并加贴封条。 学校 放假后,学校不安排学生住宿,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预先申请 经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同意,由学校集中安排地点实行收费住宿(收费 标准另定)。

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不得私自留宿外人 ,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相应违纪处分;特困学生家长来校,如住宿确有困难,须由所在 学院开具证明 ,再由后勤保卫处和公寓服务中心协调安排住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尊重、 服从公寓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检查和  管理,主动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公寓管理工作,对违反本管理办法、 不尊重、 对抗或谩骂管理人员者 ,将报请相关部门给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 私藏及使用危险刀具及管制刀具 违者 直接没收 ,对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将给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使用电炉、 电磁炉、 电热毯、 电热杯、 电熨斗、 电火锅、 “热得快”、 电水壶、 电夹板、 电卷发棒、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等生活电器,禁止购买和使用经商打印机,违者除没收用具外, 并同时给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离开宿舍时要切断所有电源,包括充电器和电脑等, 禁止私自接电源和改动室内线路,禁止多用插座拉到床上使用 ,台灯  一律放在写字桌上,禁止使用劣质充电宝宿舍无人时长时间充电,违  者除没收用具外 ,并同时给予违纪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遵守寝室用水用电规则 ,做到安全节约用水用 电,不得以任何形式窃取、盗用水电,违者除罚款外,并同时给予违 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寓早晨 6:00 定时送电,日 间全天供电,夜间 23:00 熄灯,周五、周六、节假日及开学第一周、期末考试周不熄灯,其他 特殊情况按学校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布置应文明、 美观、 大方 ,禁止在寝室内张  贴不健康或格调低下的字画,禁止在墙壁、 门窗上乱涂、乱画,禁止 在过道及阳台拉横幅,禁止在宿舍大门上张贴  网红”门牌以及对联, 违者除清除字画、 污迹等,情节严重者给予违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寝室公共设施如床、 桌、 脸盆架等  必须按要求摆 放,做到人、床、桌凳、脸盆等一一对应,任何学生不得搬动和更换 物品规定的摆放位置。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厕纸、 杂物丢入蹲坑、 地漏等排水管道 ,违 者造成管道堵塞的,除负责有偿疏通以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 违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进入自习教室应注意文明礼仪。做到衣着整齐, 举止端庄,严禁穿背心、 短裤、 拖鞋进入自习教室。  习座位随到随 ,不得用书包、 书本等物品占座位。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自习室私自摆设书桌。 不得在桌面铺 设桌布。

第三十七条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如需交谈 ,近距低声  手机震  ,外出接听。 自觉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 乱扔杂物,不得 在自习室吃零食、 吸烟喝酒 ,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第三十八条  自行管理好个人物品。 钱包、 手机等贵重物品要随 身携带,不要置于桌上。离开自习教室时应将个人物品全部带走, 以防 丢失。桌椅、窗台及地面上遗留的个人物品,保洁人员视为废弃物进 行清理  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个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九条 爱护自习教室中的公物。  习教室内的桌椅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严禁刻划桌椅墙壁。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本寝室钥匙 ,须凭有效证 件到一楼服务室办理登记,不得将公寓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

 

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通知宿管员,由学校统一更换 门锁,新锁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不宜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学校不承担财 产损失责任, 离开寝室时,应及时锁门。 严禁将钥匙长期插在门上、 放在卫生间飘窗上以及门框上,一经发现,宿管员收取代为保管,凭 有效证件到服务室登记领取。

第四十二条 爱护公寓公共设施 ,不得损坏、 拆卸室内设施、  讯系统、 消防器材等。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爱护消防器材, 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禁止在学生公寓公共楼道、 庭院内、 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或堆砌物品。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装入垃圾篓(袋 垃圾进行垃圾分类  按照分类扔在楼下指定的垃圾桶。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禁止随 地吐痰、 乱扔垃圾、 向窗外倒水; 禁止将剩菜、剩饭等倒入水池、走 廊、 卫生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将鞋和其他私人物品放置在大厅、走廊、楼道; 对于无人认领的物品 ,保洁人员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宿舍禁止使用违规电器  因私自使用违规电器导致宿舍 跳闸的,暂扣违规电器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六小时后电控系统自动恢 复供电。暂扣的违规电器需半年内凭保证书和导员签字到服务室登记 领取并妥善处理,超时未领取的,将视为无主物品 ,由后勤保卫处集 中销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后勤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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